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明理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複代理人 周香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6,815元(按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徐晶純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