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5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林秀鳳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