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棠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棠螢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在有犯罪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開犯行前,向前往事故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肇事者,而自首願受裁判等情,有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本應注意交通規則,竟疏未注意,未能遵守雙黃線路段,不得迴轉,致使告訴人 謝宗 珉所騎乘之機車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並受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所為自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以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暨衡及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告訴人所受之傷勢、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0406號被告林棠螢女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6樓居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棠螢於民國106年4月30日上午6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岡山區前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前峰路140號前,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俗稱「雙黃線」)之路段,不得迴車,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迴車。適有謝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前峰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行經前峰路140號前, 謝宗珉 遂因閃避不及,二車即發生碰撞,謝宗珉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小腿撕裂傷之傷害。嗣因林棠螢於肇事後在場,並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處理車禍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謝宗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棠螢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宗珉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高雄市立岡山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3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棠螢告於案發當時在前峰路140號前迴轉,而告訴人謝宗珉欲直行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蒐證照片附卷足佐,是被告顯有迴車未依規定之過失情形甚明。而告訴人亦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右小腿撕裂傷之傷害一事,亦有前揭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足佐,足見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先予敘明之。
三、核被告林棠螢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另被告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請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檢察官陳志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