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智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智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智偉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智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83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11罪曾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林智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4.11.02│104.11.09│104.11.2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356號│第1356號│第135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事實審│判決│105.12.07│105.12.07│105.12.0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2.24│106.02.24│106.02.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60號│4060號│406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4.12.28│104.12.31│105.01.0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356號│第1356號│第135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事實審│判決│105.12.07│105.12.07│105.12.0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2.24│106.02.24│106.02.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60號│4060號│4060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5.01.20│105.01.23│105.01.3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356號│第1356號│第135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事實審│判決│105.12.07│105.12.07│105.12.0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2.24│106.02.24│106.02.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60號│4060號│4060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5.02.24│105.03.05│105.12.2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1356號│第1356號│1646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835號││├──┼───────────┼───────────┼───────────┤│事實審│判決│105.12.07│105.12.07│106.08.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55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83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2.24│106.02.24│106.09.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60號│4060號│142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