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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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468號

原告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訴訟代理人 邱國彰

被告 曹志誠 即華信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事實仍待釐清,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顏麗芸           

歷審裁判

  • 彰化簡易庭 111 年度 彰簡 字第 468 號裁定(111.12.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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