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765號
原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瑞益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