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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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4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   告  黎宥鑫 原名 黎東美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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