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林永山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23號、第2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檢察官起訴全部犯罪事實,復有被害人警訊筆錄之指述,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及同條第4項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之罪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犯案甚多,可以預期將面臨長期刑之執行,被告又有1名女兒,且犯案地點眾多,銷贓地點不一,被告可能為了逃避審判及執行,恐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均有羈押之原因。被告沒有財產,面對如此重的刑責,顯然無法提出足額之擔保金,為保全被告將來審判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追訴、審判,因此自民國97年7月3日起開始羈押。
二、被告於97年9月24日,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延長羈押乙事並無意見。本院參酌全案卷證資料及被告涉案之程度,認為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現無從以其他方案代替羈押,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續,爰裁定自97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王紹銘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