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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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貝里斯 商知路國際全方位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琬如
相 對 人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訂公關行銷服務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
未付之服務報酬新臺幣5萬元等語,惟依該契約書第16條約
定,就該契約發生之訴訟,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等內容,有該契約書在卷可佐,兩造就本件
合意管轄之法院僅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未有本件亦得以其他具有法定管轄權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之
語句或文義,足見該約定應為排他之合意管轄約定,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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