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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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高坤 南│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肆萬叁仟柒佰元│LR0二八0四九│││││社成功分行│││七││├─┼─────────┼─────────┼───────────┼────────┼────────┼──┤│2│ 高坤南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叁萬貳仟肆佰元│LP0一五六四一│││││社成功分行│││三││├─┼─────────┼─────────┼───────────┼────────┼────────┼──┤│3│高坤南│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壹萬柒仟伍佰元│LP0一五六四二│││││社成功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