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87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鳳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債務人陳鳳梅於民國86年3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832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
釋明文件:帳務明細一份、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