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交簡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簡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壢交簡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余遠壘」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余遠壘」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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