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1443號債權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上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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