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碧嵐大地富貴座第六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曾住台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陸佰零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3年2月19日購買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10樓之房屋,成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後,93年3月至94年11月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管理費。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周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