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小字第1528號原告甲○○○
室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修丕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