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告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
羅瑞昌 律師
劉鎮智 律師
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代表人 邱忠川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
輔助參加人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代表人 李皇興
訴訟代理人 黃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法官孫奇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