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黃崇育

代理人 張佳瑋 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

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對人(即

債權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法定代理人 謝孟妙

相對人(即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補字第239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4月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4年7月29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05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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