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兩造爭執甚烈,因而衍生之爭點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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