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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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71號原告 李佩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鳳珠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肆佰零參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貳萬玖仟玖佰零參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昭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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