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5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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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58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楊順宏
被   告  陳秋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407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1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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