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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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全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全聲字第4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漁歌廣告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92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9,698,988元(本票票款債權3,906,627元、支票票款債權5,792,361元)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就所保全之全部債權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潘惠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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