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970號上訴人 巧昱 服飾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趙佑全 律師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簡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5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