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9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杏 上列聲請人與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本票一紙,所載發票人為「 李朝清 」,非「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六點廣告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臺幣62,6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