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於起訴時主張「 吳雪莉 」對其為侵權行為,而以「吳雪莉」為被告,嗣於訴訟進行中,主張「吳雪莉」之姓名實為「甲○○」,並予更正之(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23號卷,下稱北院卷,第45頁、本院卷第42頁),核其所為,係不變更訴訟標的,而為事實上之更正,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規定,並無不可。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朋友關係,伊於民國110年9月23日邀約被告夫婦及兩造共同好友至吉品海鮮餐廳餐敘飲宴,以慶祝被告之新店開張,席間眾多好友歡聚拍照留影,賓主盡歡。豈被告竟於翌日在其個人公開臉書社群網站,張貼如附件一所示貼文(下稱系爭貼文)及前開聚餐合照,一再辱罵伊「賤人」、「賤」等語,毀損伊之名譽,使伊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回復伊之名譽。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臉書網站(網址:http://ww
w.facebook.com)之登入首頁顯著處刊登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為期7日。併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0年9月23日突然至伊公司,邀約伊夫婦至吉品海鮮餐廳用餐,因席間尚有其他友人,伊方於餐廳打卡,張貼和樂共進晚餐之合照及系爭貼文。查系爭貼文中伊稱原告「美得驚天動地」,並自嘲「我沒打扮所以直接當壁花」,所為「賤人」、「賤」等語,只不過為朋友間戲謔之詞,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並不構成侵權行為。況系爭貼文內容僅伊臉書上之「朋友」方可看到,並非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均得共見共聞,且伊並未連名帶姓而係以「Amy胡」稱呼原告,所附為合照非獨照,亦不足使任何第三人均得將「Amy胡」與「乙○○」為連結,又原告非伊臉書好友,無法逕自看到系爭貼文,非直接對原告為侵害,另伊於110年11月27日接獲原告寄送之存證信函後,已將該貼文設定為「只限本人(即伊)」看得到,是縱認伊於臉書張貼系爭貼文所為,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情節亦屬輕微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兩造為朋友關係,其於110年9月23日邀約被告夫婦及兩造共同好友至吉品海鮮餐廳餐敘飲宴,以慶祝被告之新店開張,席間眾多好友拍照留影,而被告於翌日在其個人公開臉書社群網站,張貼系爭貼文及前開聚餐合照,於貼文中稱其「賤人」、「賤」等情,業據其提出訴外人臉書名稱「BoA」之臉書截圖及系爭貼文截圖為證(見北院卷第13、15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北院卷第39-1頁),堪信為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於其個人臉書張貼系爭貼文,而系爭貼文對原告用以「賤人」、「賤」等指人輕浮不自重之罵人語,在客觀上自足以貶損不特定閱覽者對原告之社會上評價,而對原告應構成侵害其名譽權之行為。被告雖辯稱僅其戲謔用語,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不成立侵權行為云云,然依前開說明,被告主觀情事並不影響被告對原告前開侵權行為之成立,是被告所辯,並非可採。是原告依據前開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又按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被告以於臉書貼文對原告指摘謾罵「賤人」、「賤」等語,使原告或不特定多數人透過閱覽或轉述即足得知,以「Amy胡」而非全名稱呼原告,及將貼文設定好友始得閱覽,並於2個月後接獲原告寄送之存證信函,改設定為「只限本人」看得到(見本院卷第48頁)等侵權情節及原告名譽受損及感受痛苦程度,並衡原告為大專畢業,目前任職外商公司,每月收入逾10萬元,名下有不動產及數筆投資(詳限制閱覽卷),被告為專科畢業,目前任職霧肽科技美容中心,每月薪資約6萬元,名下有不動產及數筆投資(詳限制閱覽卷)之兩造身分、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額應以5萬元為適當。
五、又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行為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其目的仍係在填補損害,而非進一步懲罰加害人。又上開適當處分之範圍,除不得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參照)外,亦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是法院本應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替代手段,而不得逕自採行侵害程度明顯更大之強制道歉手段。此外,國家禁止人民積極表意,人民尚得保持沉默。強制道歉之手段係更進一步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以致人民必須發表自我否定之言論,其對言論自由之干預強度顯然更高。又容許國家得強制人民為特定內容之表意,甚至同時指定表意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必然涉及言論內容之管制;強制道歉係直接干預人民是否及如何表達其意見或價值立場之自主決定,而非僅涉及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顯屬對高價值言論內容之干預,不論加害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強制道歉均會干預其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表意之言論自由。再者,思想自由保障人民之良心、思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應受絕對保障,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強制道歉係強制人民不顧自己之真實意願,表達與其良心、價值信念等有違之表意。個人是否願意誠摯向他人認錯及道歉,實與個人內心之信念與價值有關。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強制道歉除直接限制人民消極不表意之言論自由外,更會進而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之思想自由。此等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之要求,實已將法院所為之法律上判斷,強制轉為加害人對己之道德判斷,從而產生自我否定、甚至自我羞辱之負面效果,致必然損及道歉者之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從而侵害憲法保障自然人思想自由之意旨(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張貼系爭貼文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已如前述,原告並據以依前開規定,求為命被告在臉書網站登入首頁顯著處,刊登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7日,然此核屬強制被告違反自己真實意願,表達與其良心、價值信念等有違之表意方式,與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及不表意自由之意旨有違,自非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原告此部分請求,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110年10月4日起訴,被告於同年12月30日收受起訴狀繕本,有送達證書可證(見北院卷第35頁)。是原告就前開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本院所命被告給付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被告於此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後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遭駁回,已失所附麗,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件一$5000(我贏了)這世上賤人這樣多想說晚上跟老公吃明洞館,白天還要忙工作的事就不打扮了誰知道賤人Amy胡不請自來直接把我架來吃吉品(人家還在開會交接工作中)又來了,賤人自己美得驚天動地......我沒打扮所以直接當壁花!更賤的是...拍照又叫我站最前面!我每天忙到快奔天,她天天睡飽去給人家洗完頭髮等我吃飯!附件二道歉啟事本人甲○○與乙○○小姐無任何仇恨,本人無端於110年9月24日,在本人公開之臉書網頁張貼貼文以「賤人」之不雅文字,公然侮辱乙○○小姐,嚴重毀損乙○○小姐之個人名譽。本人除立即撤除臉書之不當貼文外,並就因此造成乙○○小姐名譽受損,謹以誠摯之心向乙○○小姐致歉。甲○○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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