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文約吳仲賢 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瑞珠 即吳仲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瑞珠即吳仲賢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仲賢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吳文約即吳仲賢之繼承人已於民國89年10月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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