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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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世滄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鬼洗商標之長袖T恤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世滄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805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仿冒鬼洗商標之長袖T恤1件,為仿冒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郭世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5月27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80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確定在案,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並未經撤銷,且其緩起訴期間亦已期滿,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及該署102年度緩字第700號執行卷宗等相關資料無訛。又扣案仿冒鬼洗商標之長袖T恤1件,為被告所有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扣案物照片7張、鑑定報告書1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4張(見警卷第11至13頁、第15至24頁、第26至29頁)存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顏麗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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