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5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台北市○○○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
肆萬玖仟零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春涼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