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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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6年度基小字第1717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