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小字第1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游玟萍
被   告  林珈如林雪惠
上當事人間101年度花小字第18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8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通   譯 王家愷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972元,及其中新臺幣21,854元自民國
10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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