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糖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財產權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計算,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另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非財產權)徵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上開二部分應分別徵收,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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