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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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葉哲誌 相對人 吳睿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為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2月1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因系爭借款約未約定清償期,聲請人業於110年9月24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清償尚欠之借款債務800,000元及違約金,迄今已屆滿一個月,然相對人仍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憑證、郵局存證信函暨郵件回執、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0年11月12日雲院惠非信決11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1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臺西鄉萬厝148788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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