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廖文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4號)、102年9月11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及補充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廖文雄(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9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於102年9月1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2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4年,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238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70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1949號執行卷宗核閱明確。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惟細繹其聲明異議之意
旨,係對於本院101年度聲字284號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表示不服,認上開2裁定應全數重行分門別類,重新定應執行刑,方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其係就本院前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所爭執,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依上開說明,受刑人顯非就執行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明異議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㈢至聲明異議意旨雖認檢察官未按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
就對其有利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惟檢察官係經受刑人明示請求定刑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訊問筆錄為佐,尚難認檢察官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有何恣意或濫用職權可言,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