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陳讚盤
陳文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錦坤 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他項權部(被告等人部分)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 李一儒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被告梁錦坤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民事起訴狀訴訟代理人陳信洲應於訴狀末簽章(不可僅以繕打字);他與原告有親屬關係?(具律師資格?)。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