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文彥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9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蘋果牌IPHONE11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與代號甲0000000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甲女)原為男女朋友,然2人於111年5月14、15日間分手,竟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以手機上網連線使用可發送簡訊之網頁,利用不同手機號碼,反覆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違反甲女之意願,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給甲女,使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及手機簡訊截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被告陸續傳送騷擾訊息給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內,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單一犯意,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個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無犯罪科刑紀錄, 素行 尚稱良好,不思以理性面對感情困境,竟反覆傳送騷擾訊息給告訴人,使告訴人惶恐度日,欠缺理智行事,實有不該,應予以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表示之後不會再騷擾告訴人等語,暨被告於審理中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從事服務業,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7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案被告係以其持有之未扣案之蘋果牌IPHONE11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傳送附表所示之騷擾訊息,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6頁),是該手機屬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地點跟蹤騷擾之方式跟蹤騷擾防制法所例示之跟蹤騷擾行為1111年6月5日18時55分許。不詳地點使用iMessage傳送訊息予甲女,內容略以:我有重要的事找你,跟感情無關,麻煩妳連絡我,我找妳一輩子你要躲一輩子嗎?趕快把事情解決了,我也懶了,我一直再救你,你要怎麼罵我隨便你,事情我處理完了,反正跟我聯絡我會跟你講清楚,我懂你在想什麼只是有些事當時不能跟你講,我知道你不想跟我吵,我真的有重要的事麻煩晚上我九點下班,找我等語。①第3條第1項第4款以電子通訊對特定人進行干擾。②第3條第1項第5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等追求行為。2111年6月20日9時45分許。不詳。使用iMessage,以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傳送訊息予甲女,內容略以:一個月多過去了,一直以來都想好好跟你溝通,但你只會躲,知道為什麼你這麼多前任沒一個挽回你嗎,因為你真的很爛,爛到讓人不想挽回,但是我答應過讓你做永遠的小公主,我能忍受你所有的脾氣,放下尊嚴卑微的挽回你,被你說恐怖情人,等你遇到真的恐怖情人,你要跑也跑不掉了,我累了,不想跟你玩躲貓貓了,還有一件褲子到貨了,我一樣放在你家門口。幫你買的東西全變成垃圾也無所謂了,我珍惜這段感情。而你不珍惜,再遠再累也只想見你一面,看到你就能消除所有疲勞,我把我的全部都給你,而你給了我什麼,抱著我送的黑貓跟別的男人聊天,你不慚愧嗎?噴著我送的香水,跟別的男人出去,你不羞恥嗎?就這樣吧,我很累了一直想好好跟你說,但你不聽,為了你被多少人罵、多少人嘲笑,你永遠不明白什麼叫愛情,對你我真的愛你,挽回你,不想遺憾,更不想看到你以後遇到什麼危險,你永遠不會懂,我到底有多珍惜你(0000-000000)等語。①第3條第1項第4款以電子通訊對特定人進行干擾。②第3條第1項第3款對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③第3條第1項第5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等追求行為。3111年8月15日0時13分許不詳。使用iMessage,以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訊息予甲女,內容略以:老實說我要找你不簡單嗎?以為你經歷了這麼多事情,也許能體會我當時的心情,看來你永遠不會變,為了找你跑去玩光遇,也知道遇不到你,但還是一直在那、一直想好好跟你溝通,你只會逃避現實,代表你真的跟大家說的一樣,就是個爛人,你就繼續爛下去吧,不會再有人幫你了,好自為之吧(0000-000000)等語。①第3條第1項第4款以電子通訊對特定人進行干擾。②第3條第1項第3款對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