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94號原告 潘竫一 被告 林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其他應行提出資料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以112年補字第267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