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6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劉承翰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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