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樓
聲 請 人 建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佳誠科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之和解書,請求相對人履行和解契約
,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3樓,此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自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