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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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234號
上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參仟肆佰壹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