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53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偵字第10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
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扣案之保育類動物射紋龜貳隻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
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
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
3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第40
條第2款、第5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74條第1項
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
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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