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3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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