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688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時鑫商行及司機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
被告時鑫商行係獨資或合夥及其負責人姓名暨其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地址,以及被告司機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未據原告於
起訴狀載明,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正,並
提出相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