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秀珠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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