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41號聲請人 張榮華 代理人 張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賴淑美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編號│發票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001│伯軍實業有限公司、│1,531,200元│89年10月17日│90年1月30日│││ 潘碧蓉 、 李兼伯 、李││││││ 筱軍 ││││├──┼─────────┼───────┼──────┼──────┤│002│伯軍實業有限公司、│3,492,000元│89年1月26日│90年1月31日│││潘碧蓉、李兼伯、李││││││筱軍││││├──┼─────────┼───────┼──────┼──────┤│003│伯軍實業有限公司、│1,746,000元│89年7月6日│89年12月10日│││潘碧蓉、李兼伯、李││││││筱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