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儀婷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嗣並經裁定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及裁定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與裁定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丁俊成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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