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罪嫌云云,惟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台南縣鹽水鎮因駕駛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頸部撞挫傷併發顱內出血及中樞神經休克而不治死亡,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到場相驗後,所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並有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學警刑字第0920000975號函乙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爰依照上開條文,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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