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育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發現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103年度審易字第987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行「暨其包裝袋拾捌只,均沒收之」部分,應更正為「暨其包裝袋捌只,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四行關於包裝袋沒收數量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