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係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合計貳萬參仟捌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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