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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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甲○○施用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應更正為「甲○○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甲○○施用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顯係「甲○○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