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丙字第一三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另犯竊盜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確定(聲請書誤繕為五月),以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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