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301號抗告人GLOBALAUTOMOBILEDEVELOPMENTCO.,Ltd.法定代理人 吳憲忠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430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